屋內線路裝置規則  有危險氣體或蒸氣場所 ( 104 年 06 月 03 日)
第303條
電動機及發電機應符合左列規定之一:

一、使用於第一種場所之電動機、發電機及其他迴轉機應為耐壓防爆構造 或內壓防爆構造者,其附屬設備亦應屬於防爆型而適合於此種用途者 。

二、在第二種場所之電動機、發電機及其他迴轉機,如當中存有滑動接觸 器或其他開關機構 (包括電動機過載及過熱裝置) 者應符合第一款之 規定,但此等滑動接觸器,開關機構及電阻器裝置另有器殼封閉而屬 於防爆型者,則電機部份不必限制為防爆型者。若電動機為鼠籠型而 無電刷及開關機構者可使用開放型或一種封閉而非防爆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