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內線路裝置規則  有危險氣體或蒸氣場所 ( 104 年 06 月 03 日)
第301條
開關、斷路器、電動機操作器、及熔絲之裝置應符合左列規定之一:

一、在第一種場所所裝置之開關、斷路器、電動機操作器及熔絲 (包括按 鈕開關、電驛及類似器具) 應屬耐壓或內壓防爆構造者,即其器觳及 內部設備合為一整組構造者。

二、在第二種場所所置之開關、斷路器、電動機操作器及熔絲應符合左列 之要求。 (一) 此等開關如作為經常啟斷負載電流者,可採用第一款所稱之防爆型 者,但屬於下列情形時其保護器殼得為一般構造者。 1 啟斷電流之接點係密封於一箱內,而可阻止爆發性氣體之侵入者 。 2 開關接點係浸入絕緣油中,且其浸入深度如為電力用者最小應達 五○公厘,其為控制電路用者最少應達廿五公厘。 (二) 不作為啟斷電流之分段開關或隔離開關,其保護外箱得為一般構造 者。 (三) 保護電動機,電具以及電燈之熔絲如不屬第四目情形且裝於適當之 外箱內者可使用插接熔絲或管形熔絲。 (四) 裝設限流熔絲不超過一○組或過電流保護器不超過一○具,而不作 為開關以啟斷負載電流,且其所保護電路為固定裝置之電燈分路或 幹線者,則其保護外箱得為一般構造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