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1條
開關、斷路器、電動機操作器、及熔絲之裝置應符合左列規定之一:
一、在第一種場所所裝置之開關、斷路器、電動機操作器及熔絲 (包括按
鈕開關、電驛及類似器具) 應屬耐壓或內壓防爆構造者,即其器觳及
內部設備合為一整組構造者。
二、在第二種場所所置之開關、斷路器、電動機操作器及熔絲應符合左列
之要求。
(一) 此等開關如作為經常啟斷負載電流者,可採用第一款所稱之防爆型
者,但屬於下列情形時其保護器殼得為一般構造者。
1 啟斷電流之接點係密封於一箱內,而可阻止爆發性氣體之侵入者
。
2 開關接點係浸入絕緣油中,且其浸入深度如為電力用者最小應達
五○公厘,其為控制電路用者最少應達廿五公厘。
(二) 不作為啟斷電流之分段開關或隔離開關,其保護外箱得為一般構造
者。
(三) 保護電動機,電具以及電燈之熔絲如不屬第四目情形且裝於適當之
外箱內者可使用插接熔絲或管形熔絲。
(四) 裝設限流熔絲不超過一○組或過電流保護器不超過一○具,而不作
為開關以啟斷負載電流,且其所保護電路為固定裝置之電燈分路或
幹線者,則其保護外箱得為一般構造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