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0條
計器、儀表及電驛之裝置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在第一種場所之計器、儀表、及電驛 (包括KWH電表,計器用變比
器、電阻器、整流器及電子管) 應有防爆構造之外箱保護之 (即為耐
壓或內壓防爆型者) 。
二、在第二種場所之計器、儀表、及電驛及附屬設備須符合左列之要求:
(一) 附屬之開關、斷路器、按鈕開關、電驛及警報鈴者應採用耐壓或內
壓防爆型構造者,但屬於左列情形之一者其保護外箱可為一般構造
者。
1 啟斷電流之接點係侵入油中或在密封穴內可阻止爆發性氣體之侵
入。
2 啟斷電流之接點在正常狀態下,不會釋放足夠之能量以點燃特定
之爆發性氣體者。
(二) 附屬電阻器、電阻零件、電子管、整流器及其他類似設備與計器、
儀器及電驛組合者,應採用第一款所稱之防爆型者。但此等設備並
無開閉活動之接點存在,且外箱之表面溫度不超過爆發性氣體著火
點之百分之八十時,則該保護器外箱可為一般構造者,或採用增加
安全防爆型者。
(三) 附屬變壓器的繞線,阻抗線圈,電磁線圈及其他線圈不與開閉活動
接點組合者,可採用一般構造者,或採用增加安全防爆型者。
(四) 儀表電路過電流保護之熔絲,如電流額定不超過三安 (一二○伏電
路) 及其電源側裝有第一目之開關者,亦得以一般構造之外箱保護
,或按第一目至第三目規定以一般構造外箱保護之設備共用同一外
箱保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