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內線路裝置規則  有危險氣體或蒸氣場所 ( 104 年 06 月 03 日)
第300條
計器、儀表及電驛之裝置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在第一種場所之計器、儀表、及電驛 (包括KWH電表,計器用變比 器、電阻器、整流器及電子管) 應有防爆構造之外箱保護之 (即為耐 壓或內壓防爆型者) 。

二、在第二種場所之計器、儀表、及電驛及附屬設備須符合左列之要求: (一) 附屬之開關、斷路器、按鈕開關、電驛及警報鈴者應採用耐壓或內 壓防爆型構造者,但屬於左列情形之一者其保護外箱可為一般構造 者。 1 啟斷電流之接點係侵入油中或在密封穴內可阻止爆發性氣體之侵 入。 2 啟斷電流之接點在正常狀態下,不會釋放足夠之能量以點燃特定 之爆發性氣體者。 (二) 附屬電阻器、電阻零件、電子管、整流器及其他類似設備與計器、 儀器及電驛組合者,應採用第一款所稱之防爆型者。但此等設備並 無開閉活動之接點存在,且外箱之表面溫度不超過爆發性氣體著火 點之百分之八十時,則該保護器外箱可為一般構造者,或採用增加 安全防爆型者。 (三) 附屬變壓器的繞線,阻抗線圈,電磁線圈及其他線圈不與開閉活動 接點組合者,可採用一般構造者,或採用增加安全防爆型者。 (四) 儀表電路過電流保護之熔絲,如電流額定不超過三安 (一二○伏電 路) 及其電源側裝有第一目之開關者,亦得以一般構造之外箱保護 ,或按第一目至第三目規定以一般構造外箱保護之設備共用同一外 箱保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