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內線路裝置規則  有危險氣體或蒸氣場所 ( 104 年 06 月 03 日)
第297條
危險場所之分類如左:

一、危險場所之分類:爆發性氣體場所,依其危險之程度,以第一種場所 及第二種場所分類之。 (一) 第一種場所包括左列各種場所: 1 爆發性氣體於通常之使用狀態下聚集,而恐有發生危險之場所。 2 由於修繕,保養或洩漏等,經常有爆發性聚集而恐發生危險之場 所。 3 機械裝置等之損壞或作業上操作錯誤之結果放出危險濃度之爆發 性氣體,同時電機具亦可能發生故障之場所。 (二) 第二種場所包括左列各種場所: 1 雖然經常使用可燃性氣體或可燃性液體,但裝於密閉之器殼或設 備內,此等器殼或設備僅於因事故發生破壞或操作錯誤時,才有 上述氣體或液體漏出而發生危險之場所。 2 雖然有換氣裝置防止爆發性氣體聚集而發生危險,但因換氣裝置 異常或發生事故,而恐發生危險之場所。 3 在第一種場所之周圍或鄰接之室內危險濃度之爆發性氣體有時會 侵入之場所。

二、爆發性氣體之危險性,依著火度及爆發等級規定如左: (一) 著火度:著火度依其著火點,可分為五級,如表二九七至一所示。 表二九七~一 著火點分類表 ┌───┬───────────┐ │著火點│ 著 火 點 範 圍 │ ├───┼───────────┤ │ G1 │超過 450℃ │ ├───┼───────────┤ │ G2 │超過 300℃至 450℃以下│ ├───┼───────────┤ │ G3 │超過 200℃至 300℃以下│ ├───┼───────────┤ │ G4 │超過 135℃至 200℃以下│ ├───┼───────────┤ │ G5 │以下 135℃ │ └───┴───────────┘ (二) 爆發等級:爆發等級係以間隙深度廿五MM而發生焰逸出之間隙值 分類,如表二九七至二所示。 表二九七~二 爆發等級分類 ┌────┬─────────────────┐ │爆發等級│間隙深度25mm而發生火焰逸出之間隙值│ ├────┼─────────────────┤ │ 1 │超過0.6mm │ ├────┼─────────────────┤ │ 2 │超過 0.4mm至 0.6mm以下 │ ├────┼─────────────────┤ │ 3 │ 0.4mm以下 │ └────┴─────────────────┘ (三) 爆發性氣體之分類例:依著火度及爆發等級,則代表性之爆發性氣 體,其分類如表二九七至三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