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內線路裝置規則  有危險氣體或蒸氣場所 ( 104 年 06 月 03 日)
第296條
防爆構造係指適用於可燃性氣體及可燃性液體之蒸氣 (以下簡稱爆發性氣 體) 場所而特殊考慮之構造之謂,其區別如左:

一、油浸防爆構造:火花、電弧或可能成為點火源之發生高溫之部分放入 油中而不致使存在於油面上之爆發性氣體引火之構造。

二、耐壓防爆構造:全封閉構造器殼內部發生爆炸時,能耐其爆壓,且不 引起外部爆發性氣體爆炸之構造。

三、內壓防爆構造:器殼內部壓入新鮮空氣或不燃性氣體等保護氣體於運 轉前將侵入器殼內部之爆發性氣體驅除,同時於連續運轉中亦防止此 氣體侵入之構造。

四、增加安全防爆構造:如繞線,定轉部間空隙等,在正常運轉中不應發 生火花、電弧或過熱之部分,為防止其發生,在構造及溫升方面特增 加其安全度之構造。

五、第四款之所謂「正常運轉中」係指電機具在額定負載以下通電或運轉 狀態之謂。正常運轉中不應發生火花、電弧或過熱部分係指繞線、空 隙和連接部等,此等部分如因接觸不良、損傷等亦可能發生火花或過 熱但不包含在此正常運轉範圍內。滑環,整流子單相電動機之起動接 點,電驛類之接點等則視為在正常運轉中會發生火花、電弧或過熱部 分。

六、特殊防爆構造:第一款至第四款以外之方法而能防止外部爆發性氣體 引火並經試驗等方法保證無誤之構造之謂。由電源操作且不使短路火 花點火爆發性氣體之電機具視為特殊防爆構造。但此時於機器回路上 感應危險火花之感應作用 (如電鈴) 或電容作用之存在不得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