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內線路裝置規則  燈用軌道 ( 104 年 06 月 03 日)
第292-9條
燈用軌道應有堅固之軌槽。軌槽內應可裝設導體及插接電器,並須考慮防 止外物填塞及意外碰觸活電部分之設計。不同電壓之燈用軌道器材應不能 互用,燈用軌道之銅導體最小採用五‧五平方公厘以上,軌道末端應有絕 緣及加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