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內線路裝置規則  燈用軌道 ( 104 年 06 月 03 日)
第292-8條
燈用軌道應堅固妥善安裝,使每一固定點均能支持其所可能裝設之燈具最 大重量。燈用軌道單節一‧二公尺以下者應有兩處支持,如燈用軌道之延 長部分,每一單節未超過一‧二公尺者亦應增加一處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