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內線路裝置規則
燈用軌道
( 104 年 06 月 03 日)
第292-4條
燈用軌道不得裝置在左列場所:
一、易受外物碰傷。
二、潮濕或有濕氣。
三、有腐蝕性氣體。
四、存放電池。
五、屬危險場所。
六、屬隱蔽場所。
七、穿越牆壁。
八、距地面一‧五公尺以下。但有保護使其不受外物碰傷者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