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內線路裝置規則  合成樹脂可撓導線管 ( 104 年 06 月 03 日)
第292-33條
敷設合成樹脂可撓導線管時,應與煙囪、熱水管或其他發散熱氣之物體, 保持五百公厘以上之距離。但其間有隔熱設備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