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內線路裝置規則  合成樹脂可撓導線管 ( 104 年 06 月 03 日)
第292-19條
合成樹脂可撓導線管,指非金屬材質製成之可撓非金屬電線導管,並可配 合管子接頭、連接器及配件,作為電氣導線及電纜裝置用,其種類如下:

一、PF(plastic flexible)管:具有耐燃性之塑膠可撓管,其內壁為圓 滑狀、外層為波浪狀之單層管。

二、CD(combined duct) 管:非耐燃性之塑膠可撓管,其內壁為圓滑狀 、外層為波浪狀之單層管。

第292-20條
合成樹脂可撓導線管,依其種類適用於下列場所:

一、PF 管:

(一)不易遭受外力損壞或有適當保護措施之屋內暴露場所。

(二)屋內可受檢視之隱蔽場所。

(三)不易遭受外力損壞之屋外場所。

(四)不易遭受外力損壞之雨線內、外場所。

(五)鋼筋混凝土內。

二、CD 管:鋼筋混凝土內。

第292-21條
合成樹脂可撓導線管,不適用於下列場所或用途:

一、導線之運轉溫度高於導線管之承受溫度者。

二、電壓超過六百伏特者。

三、有危險物質存在之場所。

四、燈具及其他設備之支持物。

五、周溫超出導線管承受溫度之場所。

第292-22條
合成樹脂可撓導線管配線之導線,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導線應為絕緣。

二、導線管內之導線不得接線。

第292-23條
合成樹脂可撓導線管以絕緣導線配線時,其安培容量應依表一六~七選定 。

第292-24條
合成樹脂可撓導線管管徑之選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線徑相同之導線穿在同一管內時,其導線數在十條以下者,應依表二 九二之二十四~一選定;導線數超過十條者,應依表二九二之二十四 ~二選定。

二、管線裝置時彎曲較少,且容易拉線及換線者,如穿在同一管內之線徑 相同,且截面積在八平方公厘以下,得依表二九二之二十四~三選用 ;其餘得依表二九二之二十四~四、表二九二之一五~五及表二九二 之二十四~五,由導體、絕緣及被覆截面積總和不大於表二九二之二 十四~四中導線管截面積之百分之四十八選定。

三、線徑不同之導線穿在同一管內時,得依表二九二之二十四~四、表二 九二之一五~五及表二九二之二十四~五,由導體、絕緣及被覆截面 積總和不大於表二九二之二十四~四中導線管截面積之百分之三十二 選定。

第292-25條
合成樹脂可撓導線管彎曲處,其內彎曲半徑應為管外徑之六倍以上。

第292-26條
相鄰二出線盒間之合成樹脂可撓導線管,不得超過三個彎曲,其每一內彎 角不得小於九十度。

第292-27條
合成樹脂可撓導線管之管口內外應予修整,去除不平之邊緣。

第292-28條
合成樹脂可撓導線管之固定、連接及配管,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PF 管以明管敷設時,應於導線管每隔一.○公尺處或距下列位置三 百公厘以內處,裝設護管帶固定之:

(一)配管之二端。

(二)管及配件連接處。

(三)管及管連接處。

二、合成樹脂可撓導線管相互間與管及接線盒相接之長度,應為配管外徑 之一.二倍以上;如使用粘劑時,可降低至○.八倍,且其連接處應 牢固。

三、管及管間不得直接相互連接,連接時,應使用接線盒、管子接頭或連 接器。

四、在鋼筋混凝土內集中配管時,應不得減損建築物之強度。

第292-29條
採用合成樹脂可撓導線管配線,其接線盒及裝接線配件,均應有足夠之強 度。

第292-30條
合成樹脂可撓導線管互相連接,或與接線盒連接,應考慮溫度變化,在連 接處裝設伸縮配件。

第292-31條
合成樹脂可撓導線管進入接線盒、配件或其他外箱、管端,應裝置護套。

第292-32條
合成樹脂可撓導線管配線時,其出線盒等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在照明器具及插座裝設位置,應使用出線盒。

二、應有充分之容積。

三、未裝有器具之出線盒,應加裝蓋板。

四、接線盒與連接盒,應依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裝置。

五、應有足夠之強度,使其配裝在混凝土內時,不會造成變形。

第292-33條
敷設合成樹脂可撓導線管時,應與煙囪、熱水管或其他發散熱氣之物體, 保持五百公厘以上之距離。但其間有隔熱設備者,不在此限。

第292-34條
合成樹脂可撓導線管之垂直配管內導線之處理、雨線外之配管及對建築物 強度影響之注意事項,應分別依第二百三十條、第二百三十一條及第二百 三十二條規定辦理。

第292-35條
依本節規定使用之合成樹脂可撓導線管,應符合國家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