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2-28條
合成樹脂可撓導線管之固定、連接及配管,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PF 管以明管敷設時,應於導線管每隔一.○公尺處或距下列位置三
百公厘以內處,裝設護管帶固定之:
(一)配管之二端。
(二)管及配件連接處。
(三)管及管連接處。
二、合成樹脂可撓導線管相互間與管及接線盒相接之長度,應為配管外徑
之一.二倍以上;如使用粘劑時,可降低至○.八倍,且其連接處應
牢固。
三、管及管間不得直接相互連接,連接時,應使用接線盒、管子接頭或連
接器。
四、在鋼筋混凝土內集中配管時,應不得減損建築物之強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