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2-24條
合成樹脂可撓導線管管徑之選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線徑相同之導線穿在同一管內時,其導線數在十條以下者,應依表二
九二之二十四~一選定;導線數超過十條者,應依表二九二之二十四
~二選定。
二、管線裝置時彎曲較少,且容易拉線及換線者,如穿在同一管內之線徑
相同,且截面積在八平方公厘以下,得依表二九二之二十四~三選用
;其餘得依表二九二之二十四~四、表二九二之一五~五及表二九二
之二十四~五,由導體、絕緣及被覆截面積總和不大於表二九二之二
十四~四中導線管截面積之百分之四十八選定。
三、線徑不同之導線穿在同一管內時,得依表二九二之二十四~四、表二
九二之一五~五及表二九二之二十四~五,由導體、絕緣及被覆截面
積總和不大於表二九二之二十四~四中導線管截面積之百分之三十二
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