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內線路裝置規則
合成樹脂可撓導線管
( 104 年 06 月 03 日)
第292-21條
合成樹脂可撓導線管,不適用於下列場所或用途:
一、導線之運轉溫度高於導線管之承受溫度者。
二、電壓超過六百伏特者。
三、有危險物質存在之場所。
四、燈具及其他設備之支持物。
五、周溫超出導線管承受溫度之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