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內線路裝置規則  合成樹脂可撓導線管 ( 104 年 06 月 03 日)
第292-21條
合成樹脂可撓導線管,不適用於下列場所或用途:

一、導線之運轉溫度高於導線管之承受溫度者。

二、電壓超過六百伏特者。

三、有危險物質存在之場所。

四、燈具及其他設備之支持物。

五、周溫超出導線管承受溫度之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