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7條
裝於導線槽內之有載導線數不得超過三○條,且各導線截面積之和不得超
過該線槽內截面積百分之二○。該線槽內導線之安培容量應按表一六~三
至表一六~七中導線數「三以下」之數值計算。但屬於左列情形之一者則
導線槽內之導線數不受上列之限制。
一、電梯、升降機、電扶梯或電動步道之配線如按導線槽裝置,且其導線
槽內各導線截面積之和不超過該導線槽截面積百分之五○者。
二、導線如作為訊號線或電動機與操作器間之控制線 (僅於起動時有電流
通過者) 概視為無載之導線。
三、導線之安培容量按表一六~三至表一六~七中導線「三以下」之數值
再乘以表二七七之更正係數時,則裝置導線數可不加限制,但各導線
截面積之和仍不得超過該導線槽內截面積百分之二○。
表二七七:
導線安培容量更正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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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導 線 數 │ 更 正 係 數 │
├───────┼─────────┤
│ 三一至四二 │ ○‧六 │
├───────┼─────────┤
│ 四三以上 │ ○‧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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