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內線路裝置規則  導線槽配線 ( 104 年 06 月 03 日)
第275條
導線槽係指以金屬板或耐燃性非金屬槽道製成,以供配裝電線或電纜之管 槽。其蓋部應屬可動者,俾於整個導線槽系統裝置完成後得以移開而放置 導線。

第276條
金屬導線槽僅許露出裝置,如延伸裝於屋外者,其構造應具有防水效能, 金屬導線槽不得裝於左列場所:

一、易受重機械碰損及屬於腐蝕性氣體場所。

二、屬於爆發性氣體存在處所及易燃性塵埃場所。

第276-1條
非金屬管導線槽得使用於左列情形:

一、無掩蔽之場所。

二、有腐蝕性氣體之場所。

三、屬於潮濕性質之場所。

非金屬管導線槽不得使用於左列情形:

一、易受外力損傷之場所。

二、屬於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至第四款之場所。

三、除產品特別指明外之暴露於陽光照射之場所。

四、產品指定使用之周圍溫度以外之場所。

第277條
裝於導線槽內之有載導線數不得超過三○條,且各導線截面積之和不得超 過該線槽內截面積百分之二○。該線槽內導線之安培容量應按表一六~三 至表一六~七中導線數「三以下」之數值計算。但屬於左列情形之一者則 導線槽內之導線數不受上列之限制。

一、電梯、升降機、電扶梯或電動步道之配線如按導線槽裝置,且其導線 槽內各導線截面積之和不超過該導線槽截面積百分之五○者。

二、導線如作為訊號線或電動機與操作器間之控制線 (僅於起動時有電流 通過者) 概視為無載之導線。

三、導線之安培容量按表一六~三至表一六~七中導線「三以下」之數值 再乘以表二七七之更正係數時,則裝置導線數可不加限制,但各導線 截面積之和仍不得超過該導線槽內截面積百分之二○。

表二七七: 導線安培容量更正係數 ┌───────┬─────────┐ │ 導 線 數 │ 更 正 係 數 │ ├───────┼─────────┤ │ 三一至四二 │ ○‧六 │ ├───────┼─────────┤ │ 四三以上 │ ○‧五 │ └───────┴─────────┘

第278條
電氣工作人員可接近場所,導線得在導線槽內接線或分歧,其連接方法限 用壓接或採用合用之有壓力接頭夾接,並須妥加絕緣。該連接及分歧處各 導線 (包括接線及分接頭) 所佔截面積不得超過裝設點導線槽內截面積百 分之七十五。

第279條
水平裝置之金屬導線槽應在每距一‧五公尺處加一固定支持,如裝置法確 實牢固者,則該項最大距離得放寬至三公尺,至導線槽為垂直裝置者,其 支持點距離不得超過四‧五公尺。

第279-1條
非金屬導線槽距終端或連接處九十公分內應有一固定支持。

除產品另有列示支持距離外,每九十公分應有一固定支持;惟任何情況下 兩支持點間之距離,不得超過三公尺。

垂直裝置時,除非產品另有列示支持距離外,每一‧二公尺應有一確實之 固定支持,且兩支持點間不得有超過一處之連接。

第280條
導線槽遇有需要時,得穿過牆壁伸展之。

第281條
導線槽之終端,應予封閉。

第282條
由金屬導線槽展延而引出之配線,得按金屬管或金屬外皮電纜裝置法配裝 。

第282-1條
由非金屬導線槽延伸而引出之配線得按第四章低壓配線方法裝置。

非金屬導線槽應按不同之配線方法配置一條分離之設備接地導線。

第283條
交流電路使用導線槽時應將同一電路之全部導線裝於同一導線槽內,同一 電路之全部導線係指單相二線式電路中之二線,單相三線式及三相三線式 電路中之三線及三相四線式電路中之四。

第284條
導線槽裝置後,應於明顯處標示其製造廠名或其標誌。

非金屬導線槽應於明顯處標示其內部截面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