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內線路裝置規則
MI電纜裝置
( 104 年 06 月 03 日)
第267條
MI電纜適用處所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接戶線、幹線及分路。
二、乾燥或潮濕處所。
三、屋內或屋外配線。
四、明管或暗管工程。
五、裝置混凝土,或石造建築上方或下方。
六、製造或儲存危險物質處所。
七、油類及汽油處所。
八、不侵蝕電纜外皮之腐蝕性處所。
九、具有保護機械及腐蝕性情況之地下線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