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內線路裝置規則  MI電纜裝置 ( 104 年 06 月 03 日)
第266條
MI電纜 (MINERAL-INSULATED CABLE) 係指以無機物做為絕緣,以銅金 屬外皮 (Sheath) 做為氣體及液體之密封之電纜。

第267條
MI電纜適用處所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接戶線、幹線及分路。

二、乾燥或潮濕處所。

三、屋內或屋外配線。

四、明管或暗管工程。

五、裝置混凝土,或石造建築上方或下方。

六、製造或儲存危險物質處所。

七、油類及汽油處所。

八、不侵蝕電纜外皮之腐蝕性處所。

九、具有保護機械及腐蝕性情況之地下線路。

第268條
不得裝於腐蝕處所,但有防腐蝕者不在此限。

第269條
裝於潮濕處所應具防水保護措施。

第270條
MI電纜通過間柱、屋樑、屋緣或類似之木質處所須有防止外力破壞之保 護。

第271條
MI電纜每間隔一‧八公尺以內應以護管鐵、護管帶、吊架或類似之裝置 固定,以防電纜損壞但電纜穿在管內者不在此限。

第272條
電纜彎曲須注意施工不使該電纜受到損傷,其內彎曲半徑應為電纜外徑之 五倍以上為原則,但廠家另有詳細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273條
MI電纜應使用認可之接線盒,接線箱或其他裝備予以連接,在交流電路 應將一回路之全部導線裝在同一箱、盒內。

第274條
MI電纜之終端處被剝削後應立即以適當方法密封,以防止濕氣進入,其 露出被覆之導線應以絕緣物予以絕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