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內線路裝置規則  磁珠配線 ( 104 年 06 月 03 日)
第199條
紮線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紮線應使用直徑○‧九公厘以上之被覆銅線。如配線線徑在一四平方 公厘以下者,可採用○‧九公厘,五○平方公厘以下者應採用一‧二 公厘,超過五○平方公厘者應採用一‧六公厘。

二、如因施工困難無法使用紮線時,可改用無需紮線之磁珠,將導線置於 磁珠線槽內,再用螺絲釘固定之。

三、如因導線線徑過大時,可用二個普通磁珠排列一處,將導線夾持於線 溝間。

四、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限用於乾燥及少塵埃之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