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內線路裝置規則  磁珠配線 ( 104 年 06 月 03 日)
第197條
磁珠須裝置於建築物之側面或下方。

第198條
使用線徑在二二平方公厘以上之絕緣線時應裝設中號磁珠。六○平方公厘 以上應裝設大號磁珠。

第199條
紮線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紮線應使用直徑○‧九公厘以上之被覆銅線。如配線線徑在一四平方 公厘以下者,可採用○‧九公厘,五○平方公厘以下者應採用一‧二 公厘,超過五○平方公厘者應採用一‧六公厘。

二、如因施工困難無法使用紮線時,可改用無需紮線之磁珠,將導線置於 磁珠線槽內,再用螺絲釘固定之。

三、如因導線線徑過大時,可用二個普通磁珠排列一處,將導線夾持於線 溝間。

四、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限用於乾燥及少塵埃之地點。

第200條
紮線綁縛法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若導線線徑在一四平方公厘以下者紮線綁縛法為單繞如圖二○○~一 所示。

二、若導線線徑超過一四平方公厘者,紮縛法為複繞如圖二○○~二所示 。

三、在線路之終點應用紮線將導線綁縛於磁珠上,其綁縛法須如圖二○○ ~三所示,紮線捲數應參照表二○○~一。

第201條
在建築物之側面按磁珠裝置法設施線路時,導線應置於磁珠之上方。

第202條
導線在同一平面上彎曲時,須如圖二○二所示在內曲部加裝磁珠支持之, 且曲角須在九○度以上。

第203條
導線在不同平面上彎曲時,須如圖二○三所示在彎曲部分加裝磁珠以支持 之,且曲角在九十度以上,但若該圖中之L不滿三○○公厘時磁珠 (甲) 可省去不用。

第204條
導線交叉或分歧致接近建築物時須藏於PVC管內如圖二○四所示,且應 在近分歧點處加裝磁珠以支持之。

第205條
在明顯處所按磁珠,磁夾板設施線路時,導線相互間,導線與敷設面間及 相鄰二支持點間之距離,應照表二○五規定辦理。

第206條
在能檢視之隱蔽處所按紮珠裝置法設施線路時,導線相互間,導線與敷設 面間及相鄰二支持點之距離,應照表二○六之規定辦理。

第207條
出線頭距離最近之支持物,不得超過一○○公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