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4條
電動發電機供應之電弧電焊器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電焊機分路之導線,其安培容量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 使用個別電焊機之導線,其安培容量不得小於電焊機名牌所標示之
一次額定電流乘以左表之乘率。
(二) 電路之供應數臺電焊機者,其導線安培容量得小於根據第一款第一
目所求得電流之和,其值可比照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二目求得
。
二、電焊機應有之過電流保護器,其額定或標置不得大於該電焊機一次側
額定電流之二倍。當保護導線之過電流保護器之額定電流不超過該電
焊機一次額定電流之二倍時,該電焊機不必再裝過電流保護器。如有
跳脫現象得選用高一級者。
三、每一電動發電電焊機應裝設開關或斷路器作為分段設備,其額定電流
值不得低於第一款第一目所規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