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內線路裝置規則  電焊機 ( 104 年 06 月 03 日)
第172條
供應電弧電焊機,電阻電焊機及其他相似之焊接設備之電路應按本節規定 施設。

第173條
附變壓器之電弧電焊機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電焊機分路之導線安培容量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 供應個別電焊機之導線安培容量不得小於電焊機名牌所標示之一次 額定電流乘左表之乘率。 (二) 電路之供應數台電焊機用電者,其安培容量得小於根據第一款第一 目所求得電流之和,其值為最大兩台電焊機流值之和,加上第三大 一台電流值之百分之八五,再加第四大一台電流值之百分之七○, 再加其餘電焊機電流值之和之百分之六○。電焊機之實際責務週期 未達名牌上所標示者,可比照降低。

二、過電流保護器之電流額定或標置應按左列規定辦理,如有跳脫現象, 得選用高一級者。 (一) 電焊機應有之過電流保護器,其額定或標置不得大於該電焊機一次 側額定電流之二倍。當保護導線之過電流保護器之額定電流不超過 該電焊機一次額定電流之二倍時,該電焊機不必再裝設過電流保護 器。 (二) 電路之供應一台或多台電焊機者,其過電流保護器之電流額定或標 置應不超過導線安培容量之二倍。

三、電焊機未附裝分段設備者,應於一次側加裝開關或斷路器作為分段設 備。該分段設備之電流額定不得低於電焊機一次額定電流之二倍。

第174條
電動發電機供應之電弧電焊器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電焊機分路之導線,其安培容量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 使用個別電焊機之導線,其安培容量不得小於電焊機名牌所標示之 一次額定電流乘以左表之乘率。 (二) 電路之供應數臺電焊機者,其導線安培容量得小於根據第一款第一 目所求得電流之和,其值可比照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二目求得 。

二、電焊機應有之過電流保護器,其額定或標置不得大於該電焊機一次側 額定電流之二倍。當保護導線之過電流保護器之額定電流不超過該電 焊機一次額定電流之二倍時,該電焊機不必再裝過電流保護器。如有 跳脫現象得選用高一級者。

三、每一電動發電電焊機應裝設開關或斷路器作為分段設備,其額定電流 值不得低於第一款第一目所規定者。

第175條
電阻電焊機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電降電焊機分路之導線,其安培容量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 供應自動點焊機者,其安培容量不得低於電焊機一次額定電流之百 分之七○。供應人工點焊機者,其安培容量不得低於電焊機一次額 定電流之百分之五○。 (二) 電阻電焊機之實際一次電流及責務週期 (Duty cycle) 已固定時, 供應該電阻電焊機之導線,其安培容量不得小於其實際一次電流與 左表所求之乘積。 (三) 分路供應數台電阻電焊機者,其安培容量不得小於最大電阻電焊機 根據第二目求得之電流值與其他電焊機根據第二目求得電流值之百 分之六○之和。

二、過電流保護器之電流額定或標置應按左列規定選用,如有跳脫現象, 得選用高一級者。 (一) 電焊機應有之過電流保護器,其額定或標置不得大於該電焊機一次 側額定電流之三倍,當保護導線之過電流保護器之額定電流不超過 該電焊機一次額定電流之三倍時,該電焊機不必再裝設過電流保護 器。 (二) 供應一台或多台電阻電焊機之分路,其過電流保護器之電流額定或 標置應不超過導線安培容量之三倍。 (三) 每一電阻電焊機應裝設開關或斷路器作為分段設備,其額定電流值 不得低於第一款第一目及第二目所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