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內線路裝置規則  屋外電燈裝置工程 ( 104 年 06 月 03 日)
第139條
裝置線路其相鄰二支持點間之距離在三○公尺以內時,使用導線不得小於 五‧五平方公厘,距離在三○至五○公尺時,不得小於八平方公厘,距離 超過五○公尺時,使用一四平方公厘以上之導線,但附有吊架鐵線裝置時 ,兩支持點距離不限制,得使用線徑二公厘以上之絕緣導線。吊架鐵線兩 端支持點應加裝拉線礙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