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內線路裝置規則  屋外電燈裝置工程 ( 104 年 06 月 03 日)
第130條
屋外電燈裝置工程係指路燈、橋樑燈、球場燈、外燈、飾燈及其他類似屋 外電燈之工程。

第131條
屋外電燈應依照第二章第三節分路與幹線之規定設置分路,並以設置專用 線路為原則。

第132條
不得與配電線路及接戶線直接連接或分歧,如無法避免得另裝專用開關與 線路連接。

第133條
應儘量避免與配電線路,電訊線路跨越交叉,如無法避免,兩者間距應依 照第八章第二節規定辦理。

第134條
不得採用磁夾板及木槽板裝置法施工。

第135條
在電桿、鐵塔、水泥壁等處所裝置線路,應按導線或電纜裝置法施工。

第136條
屋外電燈線路距地面應保持五公尺以上,但不妨礙交通或無危險之處所得 距地面三公尺以上設施之。

第137條
採用裝腳礙子架線時,導線相互間及導線與敷設面間之距離應依表一三七 辦理。

第138條
不得使用吊線盒及花線,應使用瓷質防水燈頭或其他相當之燈頭,如燈頭 朝上裝置,應有遮雨防水燈罩或採用特殊防水燈具。

第139條
裝置線路其相鄰二支持點間之距離在三○公尺以內時,使用導線不得小於 五‧五平方公厘,距離在三○至五○公尺時,不得小於八平方公厘,距離 超過五○公尺時,使用一四平方公厘以上之導線,但附有吊架鐵線裝置時 ,兩支持點距離不限制,得使用線徑二公厘以上之絕緣導線。吊架鐵線兩 端支持點應加裝拉線礙子。

第140條
金屬管垂直裝置時,其管口應裝設防水分線頭,以防水氣進入。

第141條
在易受外力損傷之處所,以採用金屬管裝置法施工為原則。

第142條
離開建築物或其他結構物裝置屋外電燈線路時,應使用絕緣導線或適當電 纜。

第143條
供電建築物外或電桿上之電燈,其對地電壓不得超過一五○伏,但符合左 列各款規定者,得不超過三○○伏。

一、燈具裝置於建築物外或電桿上或其他結構物上。

二、燈具離開窗、陽台或安全門梯等裝置距離九○公分以上者。

第144條
路燈離地高度應不低於表一四四。

第145條
專用分路應裝設過電流保護設備。

第146條
路燈線路工程,對地電壓超過一五○伏時,其專用分路以裝置漏電斷路器 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