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
絕緣導線之最小線徑不得小於左列各款規定。
一、電燈及電熱工程,選擇分路導體線徑之大小應以該線之安培容量足以
擔負負載電流且不超過電壓降限制為準;其最小線徑除特別低壓另有
規定外,單線直徑不得小於一‧六公厘,絞線截面積不得小於三‧五
平方公厘。
二、電力工程,選擇分路導體線徑之大小,除應能承受電動機之額定電流
之一‧二五倍外,單線直徑不得小於一‧六公厘,絞線截面積不得小
於三‧五平方公厘。
三、高壓電力電纜之最小線徑如表一二。
表一二:
高壓電力電纜最小線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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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纜額定電壓 (千伏) │最小線徑 (平方公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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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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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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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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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 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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