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內線路裝置規則  導線 ( 104 年 06 月 03 日)
第10條
屋內線導線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屋內配線之導體,其導電率應符合國家標準之規定。

二、各種電線之導體除匯流排及另有規定得用鋁質外,應為銅質者。

三、低壓配線應具有適用於六○○伏之絕緣等級。

四、絕緣軟銅線適用於屋內配線,絕緣硬銅線適用於屋外配線。

五、花線之使用依第二章第二節規定辦理。

第11條
屋內線應用絕緣導線,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用裸銅線:

一、電氣爐所用之導線。

二、乾燥室所用之導線。

三、電動起重機所用之滑接導線或類似性質者。

第12條
絕緣導線之最小線徑不得小於左列各款規定。

一、電燈及電熱工程,選擇分路導體線徑之大小應以該線之安培容量足以 擔負負載電流且不超過電壓降限制為準;其最小線徑除特別低壓另有 規定外,單線直徑不得小於一‧六公厘,絞線截面積不得小於三‧五 平方公厘。

二、電力工程,選擇分路導體線徑之大小,除應能承受電動機之額定電流 之一‧二五倍外,單線直徑不得小於一‧六公厘,絞線截面積不得小 於三‧五平方公厘。

三、高壓電力電纜之最小線徑如表一二。

表一二: 高壓電力電纜最小線徑

┌──────────┬──────────┐ │電纜額定電壓 (千伏) │最小線徑 (平方公厘) │ ├──────────┼──────────┤ │ 5 │ 8 │ ├──────────┼──────────┤ │ 8 │ 14 │ ├──────────┼──────────┤ │ 15 │ 30 │ ├──────────┼──────────┤ │ 20 │ 38 │ └──────────┴──────────┘
第13條
絕緣導線線徑在三‧二公厘以上者應用絞線。

第14條
導線之線徑大於五○平方公厘者得並聯使用,但並聯之導線,其長度、導 體材質、截面積及絕緣材質等均需相同,且使用相同之裝置法。

第15條
導線之連接及處理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導線應儘量避免連接。

二、連接導體時,應將導體表面處理乾淨後始可連接,連接處之溫升,應 低於導體容許之最高溫度。

三、導線互為連接時,宜採用銅套管壓接或壓力接頭連接。 (如圖一五- 一) 四、導體之連接如不使用壓接時,按左列方式連接之,該連接部分應加焊 錫。 (一) 直線連接。 1 連接直徑二‧六公厘以下之實心線時,照圖一五~二所示處理之 。 2 絞線連接,以不加紮線之延長連接時,照圖一五~三處理;七股 絞線先剪去中心之一股,一九股絞線先剪去中心七股,三七股絞 線先剪去中心一九股後再連接。 3 絞線連接,以加紮線之延長連接時,照圖一五~四所示處理,中 心股線剪去法同前述。 (二) 分岐連接 1 連接直徑二‧六公厘以下之實心線時,照圖一五~五所示處理之 。 2 絞線連接,以不加紮線之分歧連接時,照圖一五~六所示處理。 3 絞線連接,以加紮線之分岐連接時,照圖一五~七或圖一五~八 所示處理。 (三) 終端連接 1 連接直徑二‧六公厘以下之實心線時,照圖一五~九所示處理之 。 2 連接線徑不同之實心線時,照圖一五~十所示處理。 3 連接絞線,以銅接頭焊接或壓接,如圖一五~十一。

五、連接兩種不同線徑之導線,應照線徑較大者之連接法處理。

六、花線與他種導線連接時,若係實心線則照實心線之連接法,若係絞線 ,則照絞線之連接法處理。

七、PVC電線應使用PVC絕緣帶纏繞連接部分使與原導線之絕緣相同 ,纏繞時,應就PVC絕緣帶寬度二分之一重疊交互纏,並掩護原導 線之絕緣外皮一五公厘以上。

八、裝置截面積八平方公厘以上之絞線於開關時,應將線頭焊接於適當之 銅接頭中或用銅接頭壓接之。但開關附有銅接頭時,不在此限。

九、導線在左列情形下不得連接: (一) 導線管、磁管及木槽板之內部。 (二) 被紮縛於磁珠及磁夾板之部分或其他類似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