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業登記規則  附則 ( 105 年 09 月 23 日)
第12條
小型電業申請登記,準用本規則各條之規定,但其工程設備組織管理過於 簡陋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准其暫時營業,俟改進擴充後,再行核發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