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業法  附則 ( 106 年 01 月 26 日)
第95條
核能發電設備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以前,全部停止運轉。

政府應訂定計畫,積極推動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相關作業,以處理蘭 嶼地區現所貯放之低放射性廢棄物,相關推動計畫應依據低放射性廢棄物 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