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業法  附則 ( 106 年 01 月 26 日)
第88條
為減緩電價短期大幅波動對民生經濟之衝擊,中央主管機關得設置電價穩 定基金。

前項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公用售電業年度決算調整後稅後盈餘超過合理利潤數。

二、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三、電業捐助。

四、企業捐助。

五、基金之孳息。

六、其他有關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