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  ( 89 年 04 月 26 日)
第8條
民營公用事業,應於每年營業年度終了三個月內,造具左列各款表冊,分 呈中央及地方監督機關:

一、重要職員及其履歷。

二、業務報告。

三、工務報告。

四、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計算書並附說明。

地方監督機關,收到前項各款表冊,應即摘要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