偏遠與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石油設施及運輸費用補助辦法  附則 ( 105 年 08 月 18 日)
第45條
第九條、第十二條、第十五條之各項費用補助計算參數、比例之計算,四 捨五入至小數點後第二位。

第46條
本辦法所定各項補助,應適時檢討。

中央主管機關對受補助案件之受補助對象、補助事項、補助金額、核准日 期及其他相關事項資訊應按季公開於中央主管機關網站。但其他法令另有 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47條
(刪除)
第47-1條
屬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第三十六條之一或漁船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第十五 條之一規定之既存加油站或漁船加油站(以下簡稱既存加油站或漁船加油 站),申請者得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本辦法之補助:

一、申請補助項目之文件。

二、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第三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或漁船加油站設置 管理規則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證明。

既存加油站或漁船加油站依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第三十六條之一第二項或 漁船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第十五條之一第二項規定申請延展者,申請補助 時應另檢具金門縣或連江縣政府核准延展之文件。

既存加油站或漁船加油站,補助期間自取得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證明之日起 算。但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日修正施行前,曾依本法申請 補助,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可補助者,補助期間得溯自申請補助項目之費 用發生日起算。

既存加油站或漁船加油站未依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第三十六條之一或漁船 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第十五條之一規定期限取得經營許可執照者,屆期不 予續行補助。

第47-2條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適用地區,由中央主管機關另行公告;補助期 間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不適用第四條第一項之 規定。

第48條
本辦法所定之書表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49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