偏遠與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石油設施及運輸費用補助辦法  審查與監督 ( 105 年 08 月 18 日)
第43條
申請石油設施設(購)置費用補助,於接受中央主管機關補助後一年內, 無正當理由停止營業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原補助核定,收回已撥付之 款項並應停止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