偏遠與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石油設施及運輸費用補助辦法  審查與監督 ( 105 年 08 月 18 日)
第42條
依本辦法受補助者有下列情事,中央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原補助核定, 命返還該年度所受之補助,並得停止補助一年:

一、無正當理由,其油品之零售價格高於臺灣本島平均售價之百分之五。

二、無正當理由,離島地區液化石油氣之零售價格扣除不予補助之必要成 本後,高於臺灣本島地區平均售價之百分之五。

三、妨礙、拒絕或規避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