偏遠與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石油設施及運輸費用補助辦法  審查與監督 ( 105 年 08 月 18 日)
第40條
受補助者應遵循下列事項:

一、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 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已核撥者亦應列明實際核撥項目 及金額。

二、受補助經費結報時,應檢附原始憑證辦理。但中央主管機關同意由受 補助者留存前開原始憑證者,受補助者得憑領據結報,免附有關憑證 ,中央主管機關並應建立控管及審核機制,作成相關紀錄,定期通知 審計機關。

三、辦理受補助經費結報時,對於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 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 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四、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 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五、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者,應繳回中央主管機關。

六、受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應繳回中央主管機關。 受補助者違反前項第一款或第三款,有虛偽不實、隱匿、浮報費用等 情事,中央主管機關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