偏遠與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石油設施及運輸費用補助辦法  審查與監督 ( 105 年 08 月 18 日)
第39條
受補助者辦理之採購,其經中央主管機關所核定之各項補助金額占採購金 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且補助金額在政府採購法所定公告金額以上,受補助 者應依政府採購法之相關規定辦理。未依相關規定辦理者,補助金額不得 超過必要支出百分之五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