偏遠與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石油設施及運輸費用補助辦法  審查與監督 ( 105 年 08 月 18 日)
第37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彙整該年度所轄偏遠與原住民族地區辦理家用桶裝 瓦斯差價補助之經費運用情形,並於每年十二月十日前函報中央主管機關 。

中央主管機關得對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進行經 費運用情形之查核,並對委辦業務執行狀況進行督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