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作業準則  總則 ( 102 年 11 月 22 日)
第3條
區域調查之進行,由現有資料檢核辦理,視土地開發行為需要,得以露頭 調查、遙測影像判釋或其他方法補充資料。

細部調查之進行,除由現有資料檢核外,應辦理現地調查;現地調查之內 容依本準則各類地質敏感區之個別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