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質敏感區劃定變更及廢止辦法  地質敏感區劃定、變更、廢止及公告之行政作業 ( 105 年 04 月 27 日)
第8條
地質敏感區劃定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劃定依據及目的。

二、範圍說明:說明涵蓋範圍之邊界,並附下列圖說:

(一)位置圖:標示地質敏感區位置與行政區關係,其比例尺不得小於十 萬分之一。

(二)範圍圖:標示地質敏感區之邊界,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二萬五千分之 一。

三、地質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