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質敏感區劃定變更及廢止辦法  地質敏感區劃定、變更、廢止及公告之行政作業 ( 105 年 04 月 27 日)
第12條
地質敏感區廢止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原公告日期、文號。

二、原公告範圍:

(一)位置圖:標示地質敏感區位置與行政區關係,其比例尺不得小於十 萬分之一。

(二)範圍圖:標示地質敏感區之邊界,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二萬五千分之 一。

三、廢止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