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質敏感區劃定變更及廢止辦法  地質敏感區劃定、變更、廢止及公告之行政作業 ( 105 年 04 月 27 日)
第10條
地質敏感區變更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原公告日期、文號。

二、變更原因。

三、變更範圍說明:說明涵蓋範圍之邊界,並附下列圖說:

(一)變更前後位置圖:標示地質敏感區變更前後位置與行政區之關係, 其比例尺不得小於十萬分之一。

(二)變更前後範圍圖:標示地質敏感區之邊界,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二萬 五千分之一。

四、地質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