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 98 年 09 月 02 日)
第7條
爆炸物販賣業者及購買者,依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將爆炸物寄存於他人火藥庫者,該火藥庫與儲存或使用爆炸物地點之距 離,不得超過十公里。但因特殊需要,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 限。

前項火藥庫至使用地點之運輸路線,應報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備 查;變更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