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 98 年 09 月 02 日)
第5條
爆炸物配購證及爆炸物運輸證遺失時,應即分別通報中央主管機關、直轄 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爆炸物製造或販賣業者,並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 補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