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 98 年 09 月 02 日)
第3條
爆炸物之購買者,依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配 爆炸物及核發爆炸物配購證時,除應符合本條例之規定外,並應完成下列 事項:

一、依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設置火藥庫及看守房,派駐專人或輪值人員, 且經中央主管機關查驗合格發給火藥庫登記證,或依本條例第二十一 條規定經核准將爆炸物寄存於他人火藥庫。

二、依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置爆炸物管理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