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  製造及買賣 ( 98 年 05 月 27 日)
第8條
經許可籌設或擴建之爆炸物製造業者,除經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公營事 業機構外,應依公司法規定辦妥公司設立登記或公司變更登記,於完成設 廠取得工廠登記證,並依第十三條規定設置各項安全設施,報經中央主管 機關查驗合格後,始得開工生產。

前項工廠之設置,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工廠設置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