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  安全管理 ( 98 年 05 月 27 日)
第29條
爆炸物製造、販賣業者,對於爆炸物之包裝,應於容器外部明確記載爆炸 物名稱、製造日期、批號、重量或數量、圖示、主要成分、危害警告訊息 、危害防範措施、製造廠商名稱、地址、搬運注意事項及燃燒或爆炸危險 之標示;容器內部須附物質安全資料表及說明書,註明爆炸物儲存年限及 安全注意事項;條狀之炸藥,應註明批號。

爆炸物不得與其他物品混合包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