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  總則 ( 98 年 05 月 27 日)
第2條
本條例所稱事業用爆炸物 (以下簡稱爆炸物) ,指供採礦、探勘、採取土 石、土木、建築及爆炸加工使用之下列物品:

一、供爆破用途之炸藥成品,包括現場拌合爆劑。

二、供起爆、引燃、發射及其他特定用途之火工製品,包括各式雷管、導 火索、導爆索、底火帽、點火頭、延期信管及發射藥等。

三、製造前二款爆炸物用之火藥類與炸藥類原料。

前項第一款所稱現場拌合爆劑,為非爆炸性之物質或化工原料,經由特殊 設備在使用現場拌合後成為爆劑,並立即注入砲孔內,藉由引爆裝置引爆 之混合物。

第一項物品品名,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