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  製造及買賣 ( 98 年 05 月 27 日)
第11條
爆炸物販賣業者,於取得籌設許可後,於一年內無正當理由未開始營業或 營業後停業一年以上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

爆炸物販賣業者,經核准增設營業分處所後,於一年內無正當理由未開始 營業或營業後停業一年以上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其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