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業儲油設備設置管理規則  儲油設備作業管理 ( 93 年 12 月 15 日)
第28條
石油業者之儲油設備應指派一人為操作負責人,主辦操作管理及受檢相關 業務,相關操作人員應依勞工安全衛生法令之規定接受相關訓練。

第29條
石油業者應自訂儲油設備作業管理規則及緊急應變計畫,並每年舉辦災害 救護訓練及緊急應變演習,於實施後三十日內,報請直轄市、縣 (市) 主 管機關備查。

第30條
輕質油品之裝卸應以密閉方式進行,並有效操作油氣回收設備。

第31條
儲油設備排放水,應先經油水分離處理,其排放廢 (污) 水應符合水污染 防治法相關規定。

第32條
油槽更換儲存油品種類,其設施標準應符合更換後油品種類之設施及安全 規範規定。

第33條
石油業者應建立儲油設備油槽及管線監巡制度,採取自動監測系統及派員 巡查。

前項監測及巡查應作成紀錄,並將紀錄保存二年以上。

第34條
石油業者之儲油設備應按每座油槽製作每日存量報表,其紀錄應保存二年 以上。

第35條
油品輸儲過程中應訂定品質控管制度,並應將油品送化驗,每批油品之化 驗報告應保存一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