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業儲油設備設置管理規則  檢查 ( 93 年 12 月 15 日)
第26條
儲油設備開始啟用後,石油業者對於油槽及其附屬設施與電氣設備應定期 實施自動檢查並作成紀錄。

前項自動檢查紀錄應保存三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