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業儲油設備設置管理規則  檢查 ( 93 年 12 月 15 日)
第26條
儲油設備開始啟用後,石油業者對於油槽及其附屬設施與電氣設備應定期 實施自動檢查並作成紀錄。

前項自動檢查紀錄應保存三年以上。

第27條
石油業者儲油設備,應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代行檢查機構實施油槽 外部及內部檢查並作成紀錄。

石油業者應於每年十月底前編具次一年之油槽年度維修檢查計畫,並於每 年三月底前將前一年之油槽維修執行情形、代檢機構檢查紀錄文件影本, 報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備查。

油槽外部檢查應每二年實施一次。

油槽新建完工達十年者,應即實施內部檢查,其後每五年應實施一次。但 經第一項代行檢機構認定得延長其後每五年之檢查年限者,得檢具評估報 告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延長一次;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