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業儲油設備設置管理規則  申請程序 ( 93 年 12 月 15 日)
第25條
經核准設置之儲油設備,申請人應依儲油設備計畫書所訂期限完成籌建, 並應於使用前,檢具下列文件向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報備:

一、油槽及建築物之使用執照影本。

二、前條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核准函影本。

三、消防主管機關核發之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明文件。

四、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核發之相關許可證明文件。